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1條之3、第31條之4及第二章章名;刪除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含推薦證券商)買賣興櫃股票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開戶作業:
    1. 一、與本公司簽訂給付結算契約書,憑以辦理款券給付結算事宜。
    2. 二、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憑以辦理證券給付事宜,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使用原帳戶。
    3. 三、推薦證券商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開設造市專戶(帳號XXXT-6666667),憑以辦理興櫃股票買賣帳簿劃撥作業。
    4. 四、與往來銀行簽訂開戶契約書,開設款項給付專戶,憑以辦理款項給付事宜,已開設款項結算專戶者,得使用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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