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5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第13條、第20條、第57條、第7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643205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及成交量過度異常情事之上市有價證券採樣範圍,以非屬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普通股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及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作為審核上市有價證券比較之基準;上櫃有價證券之採樣範圍,以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作為審核上櫃有價證券比較之基準。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