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5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第13條、第20條、第57條、第7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643205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上市普通股股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證券交易所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1. 一、上市滿六個月。
    2. 二、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以審核日當時最近期財務報告為準。屬第一上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
    3. 三、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一)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2. (二)股權過度集中。
      3.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
  2. 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1. 一、上櫃滿六個月。
    2. 二、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以審核日當時最近期財務報告為準。屬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
    3. 三、公司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發行公司屬上市(櫃)公司之分割受讓公司者,得依被分割公司財務資料所顯示被分割部門之成立時間起算;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得依其營運主體之設立時間起算。
    4. 四、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屬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淨值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
    5. 五、公司獲利能力:
      1.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其個別或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實收資本額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但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之公司,得不適用上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之規定。
      2. (二)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其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淨值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
    6. 六、無前項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3. 本辦法所稱之淨值,除另有規定外,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4. 第二項所定之財務數據,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後公告之最近期財務報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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