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12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16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431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依證券交易法令、本辦法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規定辦理。
  2. 本辦法所稱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指證券商與客戶約定,為因應客戶購買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之需,所從事之資金融通業務。
  3.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範圍如下:
    1. 一、上巿或上櫃股票(含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轉換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但不包含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2. 二、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及黃金現貨。
    3. 三、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4. 四、新股(含現金增資)上市或上櫃前之公開申購或競價拍賣。
    5.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融通範圍。
  4. 前項所稱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係指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規定於櫃檯買賣中心登錄買賣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所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信託基金;所稱期貨信託基金,係指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規定之信託基金。
  5. 前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範圍以新臺幣計價,投資國內者為限。
  6. 前項融通範圍,不含融資融券交易、鉅額交易、零股交易、拍賣、標購、變更交易方法股票及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之交易。
  7.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其金額以每一客戶成交日買進、賣出證券價金相抵後之應付價金、相關手續費及稅負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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