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當證券金融事業屆期無法歸還出借人出借之有價證券時,本公司即運用擔保金,補回該種有價證券後歸還出借人,本公司於市場補回還券所需價金、手續費及證券金融事業因標借應給付予本公司之相關費用,均由證券金融事業繳存之擔保金支付,處理後如有剩餘者,則返還證券金融事業;但擔保金不足以補回該種有價證券時,則本公司將擔保金交付出借人。
  2. 前項證券金融事業如以中央登錄公債設質抵繳擔保金者,該證券金融事業對本公司依其提供之同意書(如附件)實行質權處分之方式及價格不得拒絕或提出異議;如以銀行保證抵繳擔保金者,本公司得直接向保證銀行請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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