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標借時,經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後,由證券金融事業人員分別依融資融券交易券差及當沖交易券差,將標借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時間及最高標借單價,於標借申請日上午九時前輸入本公司標借系統,並由本公司自上午九時起,依每種有價證券標借總數,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之。
  2. 前項標借有價證券之最高標借單價,以標借申請日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七為限;並按當日競標之單價;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標定單價之出借股數超過所需標借股數時,依其輸入時間先後順序取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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