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出借之有價證券,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帳戶所載之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有價證券為限。該有價證券所有人如欲出借時,應填具出借委託書,委由其往來證券商或其保管機構,將有關資料鍵入有價證券借貸電腦系統辦理出借申報,並得於未完成出借前,隨時更改申報內容或取消申報。
  2. 前項出借委託書內容應包含出借之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及出借費率,其格式由本公司訂定之。
  3. 前項數量,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條之規定,以一交易單位為申報出借單位,出借費率以不超過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
  4. 出借之有價證券遇除權除息時,借券證券商應依本公司計算該有價證券之權息價值,以現金補償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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