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賣方證券商依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借券者,應於次一營業日逐日逐筆歸還。
  2. 在未歸還前,應續行辦理借券,以供前項之歸還。
  3. 借券證券商辦理還券應於每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完成。其逾時未還券者,本公司即於上午十一時後為其續行辦理借券,但已於本公司市場買進證券並於上午十時前申請當日還券經確認無誤者,不在此限。
  4. 本公司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歸還轉帳完成後,經借券證券商之申請,即自應退還之借券擔保金項下,將借券費經由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轉付出借人,並將扣除借券費後之借券擔保金餘額退還借券證券商或通知其領回抵繳擔保品。
  5. 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應將有價證券出借及歸還情形通知出借人,並得向出借人收取手續費,其費率以不超過借券費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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