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借券證券商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退還借券擔保金或領回抵繳擔保品,本公司在確認已收到其應付借券相關費用後依下列方式退還:
    1. (一)借券擔保金:匯入證券商之銀行帳戶。
    2. (二)銀行保證:將保證文件正本退還證券商。
    3. (三)中央登錄公債:辦理塗銷設定質權登記,由清算銀行辦理限制性移轉登記塗銷後,撥入證券商指定清算銀行之登錄公債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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