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依前條規定處分借券擔保品所得款項與應付借券人之款項,不足抵償買回所需價款及相關費用者,本公司得於清償剩餘債務之必要限度內,對其餘各筆借貸交易,予以提前買回還券及處分其擔保品,並就其抵付該次買回所需價款及相關費用後之剩餘款項扣抵取償。有剩餘者,借貸交易人得經由證券商申請領回剩餘擔保品。若仍有不足,借貸交易人經本公司通知限期清償仍不清償者,即構成違約,本公司得對其未結清之出借部位,按原定借貸條件請求其相對借券人提前還券,及通知證券集保事業撥入本公司「借券擔保證券專戶」,委託證券商賣出其一部或全部變現取償,或就未受償金額對該借貸交易人之其他財產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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