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因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全部停止交易,或標的證券經公告停止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或標的證券終止上市,致借券人無法還券了結者,對於定價、競價交易,本公司即委託證券商申請辦理標購,買回標的證券返還,並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抵償買回所需價款及費用。
  2. 對於未結清之議借交易,其借貸雙方得協議以現金償還,或由其一方經其受託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標購。
  3. 前項標購之標購費用,由該種標的證券未了結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人及申請辦理標購之議借交易借券人全體,按比率分擔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