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定價、競價交易有第三十九條或前條所定應買回還券事由,而因交割期限之限制致出借人不及行使股東權利時,本公司除委託證券商買回標的證券外,得借入標的證券返還出借人,俟買入之標的證券入帳後辦理還券。
  2. 定價、競價交易有第三十九條或前條所定應買回還券事由,而因整體市場或標的證券之交易情況,致於其事由發生後連續二個營業日無法買回標的證券時,本公司即就其不足額,按第二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格以現金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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