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借貸交易人有下列規定情事之一且未結案者,本公司應暫停其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1. 一、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三款或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違約情事之一。
    2. 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八十一條、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二十八條或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三十三條所定違約或違規情事之一。
    3. 三、各證券金融事業所訂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所定違約或違規情事之一。
  2.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人經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暫停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致無法還券了結者,得委由本公司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分其借券擔保品並買回標的證券返還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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