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定價、競價交易借券申報未成交者,本公司依借券人之申請以下列方式,退回借券人提供之擔保品:
    1. 一、現金:於次一營業日直接匯入借券人指定之銀行帳戶。外幣擔保品依原幣別匯還,借券人不得申請兌換為新臺幣。
    2. 二、擔保證券: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本公司借券擔保證券保管帳戶,將擔保證券撥還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3. 三、銀行保證:於次一營業日將保證文件正本返還借券人。
    4. 四、中央登錄公債:採設定質權方式提供擔保者,於當日塗銷質權設定登記。其採移轉所有權之讓與擔保方式者,即通知清算銀行辦理再轉讓登記予借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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