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定價交易之出借申報、借券申報、更改、撤回及撥付有價證券,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出借申報、更改、撤回及撥券
      1. (一)出借人為出借申報,應委由證券商將其帳號、標的證券名稱、數量及提前還券通知期限,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
      2. (二)本公司收到出借申報後,即以電腦連線方式通知證券集保事業,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以下簡稱「證券集保帳戶」)辦理標的證券之圈存以備出借,倘其帳戶內標的證券數量不足,則該申報無效。
      3. (三)有效之出借申報,若未經成交、更改或撤回,其申報持續有效,若部分成交,則未成交部分持續有效。
      4. (四)出借人就出借申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委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更改減少出借數量,本公司即依其更改減少情形,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理標的證券圈存數量異動。
      5. (五)出借人就出借申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委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撤回其申報。出借人撤回出借申報者,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對於出借人之證券集保帳戶,按其出借申報未成交數量,解除標的證券之圈存。
      6. (六)借貸申報經撮合成交後,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出借人之證券集保帳戶,將圈存之標的證券撥入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2. 二、借券申報、更改、撤回及撥券
      1. (一)借券人為借券申報,應委由證券商將其帳號、標的證券名稱、數量、還券日期、提前還券通知期限及提供之擔保品明細資料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對於擔保證券本公司即以電腦連線方式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撥入本公司借券擔保證券保管帳戶。
      2. (二)借券人之借券申報,經本公司確認其指定擔保品價值總額達原始擔保比率時生效。
      3. (三)借券人在交足擔保品後,就其借券申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委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更改申報數量、還券日期或撤回借券申報。
      4. (四)借券申報經撤回或未成交部分,借券人對其提供之現金、銀行保證或中央登錄公債等擔保品超額部分,得委由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退還或解除質權。對其擔保證券超額部分,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本公司借券擔保證券保管帳戶撥回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5. (五)借貸申報經撮合成交後,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出借人之證券集保帳戶,將圈存之標的證券撥入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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