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 競價交易之借券申報、出借申報,依提前還券通知期限條件相同者逐筆撮合,並依下列原則決定撮合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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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券申報輸入之借券費率高於或等於出借最低費率時,就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借券所需數量,以隨機方式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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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借申報輸入之出借費率低於或等於借券最高費率時,就借券人所訂借券費率,由高而低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之借券數量超過出借數量,依輸入時序依次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