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議借交易成交申報之撥券日期為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者,借券人若於借入證券尚未撥入其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前,即需賣出該借入證券,僅得委由受其委託為借券成交申報之同一證券商辦理。
  2. 借券人依前項規定賣出成交後,因屆期未能完成撥券,致借券人對其受託賣出證券商無法交割者,本公司即視其原因之責任歸屬,暫停或終止出借人或借券人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宣告出借人或借券人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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