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 借券人得於約定期限內隨時返還借券。
  3. 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期限屆滿前第十個營業日起至到期日止,經由本公司向出借人提出續借申請,出借人接到通知後未同意者視為拒絕。
  4. 前項續借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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