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議借交易借券人返還標的證券之期限及方式如下:
    1. 一、到期日還券:由本公司於其約定還券日前十營業日通知借券人之受託證券商轉知借券人還券。
    2. 二、到期前還券:借券人與出借人可自行約定於到期日前之任何時間返還,雙方並應委託其受託證券商向本公司申報變更還券日期。
    3. 三、強制提前還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事時,借券人應於該條款所定期限內還券。
  2. 本公司接獲借券人委託其受託證券商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之還券申報後,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將應返還之標的證券,撥入出借人之證券集保帳戶,並透過證券商分別通知借券人與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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