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借貸交易人委託證券商出借、借入、返還有價證券,應填具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借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依據本公司成交資料填發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有價證券借貸報告書等相關憑證,其格式內容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2.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於前項規定準用之。
  3. 原始擔保比率及擔保維持率由本公司以檔案傳送方式,通知借券人之證券商。
  4. 除權除息通知及計算之相關報表,由本公司經由證券商轉知借貸交易人。
  5. 本公司於借貸交易償還了結後,經結算後製作借券費用、出借收入、擔保品退還及淨收淨付金額等明細表,經證券商轉知借貸交易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