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借券人委託證券商為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申報時,應提交相當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乘申報數量,再乘以原始擔保比率(百分之一百四十)之擔保品予本公司。並自借貸交易成交當日起,逐日依當日收盤價計算各筆借券擔保品抵繳價值總額減相關借券費用後之餘額,與其標的證券價值總額加現金股利總額之比率,如低於擔保維持率(百分之一百二十),借券人接獲證券商轉知之本公司通知後,應於次一營業日補繳擔保品,使擔保品抵繳價值回復至原始擔保比率。
  2. 前項所稱「擔保品抵繳價值總額」等於擔保證券當日收盤價乘以數量及其折價比率、中央登錄公債面額乘以數量及其折價比率、現金擔保總額,及銀行保證總額等項之合計數。
  3. 借券人依第一項規定提交或補繳外幣現金擔保品者,以本公司指定銀行前一營業日收盤之買進匯率換算折合新臺幣之抵繳價值。
  4. 第二項「擔保品抵繳價值總額」中有關外幣擔保品抵繳價值之計算,以本公司指定銀行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之買進匯率為換算新臺幣之基準,元以下不計。
  5. 擔保證券遇有除權或除息交易之情事者,於除權息交易日之前三個營業日,除現金增資者外,以各當日收盤價扣除息值或權值之餘額為基準計算其抵繳價值。
  6. 本條第一、二、五項及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所稱之收盤價,如無當日收盤價格,依下列原則所決定之價格計算之:
    1. 一、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2. 二、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3. 三、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
  7. 擔保證券之折價比率:上市有價證券為七折,上櫃有價證券為六折;中央登錄公債之折價比率為九折。本公司得視其市場流動性與風險狀況調整之。
  8. 議借交易之擔保品條件及擔保品比率,由出借人與借券人雙方自行議定並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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