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申請書上所載公司名稱、代理人、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扣繳稅率、銀行帳號、地址或通訊處、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帳號,如有變更,應經由證券商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並以書面、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本公司。
  2. 借貸交易申請人未為書面、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者,本公司仍依原有登記資料辦理,所衍生之法律問題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3. 本公司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借貸交易人未依前規定通知已變更之地址或通訊處,或因其他可歸責於借貸交易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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