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6435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貸申報,經本公司撮合成交者,借貸契約即於借券人與出借人間成立生效。本公司自撮合成交時起,承擔借貸雙方之債務並取得同一內容之債權及承受其對相對人之債權,擔任借貸雙方之借貸相對人,依本辦法規定擔保借貸契約之履行,並負責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理借貸標的有價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收付、借券擔保品收存、洗價、返還及權益補償等事宜。本公司收取之借券擔保品,係為出借人之利益持有,非屬本公司固有財產。
  2. 本公司對於議借交易不負擔保借貸契約履行或履約保證之責任,並由借貸雙方自行處理借券擔保品之收存、洗價及返還等事宜,本公司僅於確認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之出借成交申報與借券成交申報之借貸條件一致時,負責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理標的證券之交付、返還及證券權益補償之帳簿劃撥。
  3. 為因應本公司處理買回還券相關事宜可能承受之損失,應於收取之借貸服務費中,提存一定比率之準備金因應之,如有不足,再由本公司自有資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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