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606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76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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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轉換公司債時,應於發行及轉換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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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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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率及付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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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付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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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債券種類、每張金額及發行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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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擔保或保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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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託人名稱及重要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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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償還方法(如到期還本、到期前還本、收回或贖回條款之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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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市或上櫃公司轉換公司債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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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求轉換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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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轉換條件(含轉換價格、轉換期間及轉換股份之種類等)之決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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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轉換價格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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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轉換年度有關利息、股利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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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轉換時不足一股股份金額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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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轉換後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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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換發新股之次數、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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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為履行轉換義務,應以發行新股或交付已發行股份,擇一為之。但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限以發行新股方式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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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取得所發行轉換公司債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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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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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案件以發行人持有其他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品者,準用第二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