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606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76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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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並應於發生終止事由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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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前條第三項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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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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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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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者而廢止該次總括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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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總括申報依前項規定終止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