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606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76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一、發行總額。
-
二、發行條件。
-
三、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
-
四、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五、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