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606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76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2.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1. 一、發行總額。
    2. 二、發行條件。
    3. 三、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
    4. 四、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5. 五、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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