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606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76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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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檢具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書(附表二十二之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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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