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管字第112007818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9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2279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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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或籌備處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除前條第三項創新創意審查委員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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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國家實驗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商業發展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或其他提出申請經本中心認可機關(下稱「推薦單位」)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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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敘明公司具創新創意理由之推薦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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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獲得經本中心認可之國家級獎項並經推薦單位推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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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獲得經本中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登錄或認證為社會企業並經推薦單位推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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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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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單位應依據本中心訂定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充分說明及評估公司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等之具體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