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86049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第31條條文,除第10條自113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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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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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發行人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發行人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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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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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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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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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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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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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銷貨、採購、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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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付款與倉儲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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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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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