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86049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第31條條文,除第10條自113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1.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2.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2. 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3. 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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