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依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收取應有保證金,其相關參數之訂定及調整依下列規定:
    1. 一、價格偵測全距
      價格偵測全距係衡量各期貨及選擇權契約在一特定信賴區間內,次二個交易日最大可能之價格變動風險。各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訂定方式如下:
      1. (一)各期貨契約:
        各期貨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依本標準各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計算方式訂定之。
      2. (二)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
        依其同標的指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
      3. (三)股票選擇權契約:
        依其同標的證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未有相同標的證券之期貨契約時,依其結算保證金之風險保證金(標的證券為股票者,A值=標的證券價格×a%×標的證券之股數;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者,A值=標的證券價格×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風險價格係數)訂定之。
        各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之調整,準用各契約保證金調整方式。
      4. (四)商品類選擇權契約:
        依其同標的商品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
    2. 二、極端變動倍數及極端涵蓋百分比極端變動倍數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各契約標的資產價格變動相對於價格偵測全距之倍數。
      極端變動倍數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各契約標的資產價格變動相對於價格偵測全距之倍數。
      極端涵蓋百分比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應有保證金可涵蓋之損失比例。
      1. (一)極端變動倍數:3
      2. (二)極端涵蓋百分比:32%
      3. 本二項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3. 三、波動度偵測全距
      依一段時間內各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股價指數類選擇權為其標的指數,股票選擇權為其標的證券,商品類選擇權為其標的商品),波動度變動幅度及其他相關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點七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4. 四、跨月價差風險值
      依同一商品組內各契約之不同到期月份間價格變動幅度及相關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5. 五、跨商品價差折抵率及契約價值耗用比率
      依商品組間之相關係數及其他可能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二項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6. 六、空方選擇權最低風險值
      依各選擇權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及相關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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