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有價證券之折扣比率及評價價值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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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盤中按當日證券市場開盤參考價,盤後按當日證券市場收盤價,以百分之三十折扣比率折減後為評價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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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登錄公債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揭示等殖成交系統前一營業日加權平均百元價格作為市價,倘無市價採理論價,以百分之五折扣比率折減後為評價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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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際債券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揭示等殖成交系統前一營業日加權平均百元價格作為市價,倘前一營業日無市價時,則採最近成交日之市價,以百分之十折扣比率折減後為評價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