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
所有條文
- 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除中央登錄公債外,上限總額如下:
-
一、每種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櫃)發行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二、每種國際債券發行總面額之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