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前條所稱有價證券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規定,其範圍如下:
    1. 一、本公司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之股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簡稱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2. 二、富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五十指數之成分股及元大台灣卓越五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3. 三、中央登錄公債。
    4. 四、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之國際債券。
  2. 本公司辦理前項得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新增及刪除公告作業依本公司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抵繳標的增刪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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