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因應證券市場暫停交易之處理措施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各契約最後交易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其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1. 一、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依其系統故障或中斷處理措施宣布暫停交易,且其普通交易之交易時間不足十五分鐘者。
    2. 二、依前條規定暫停交易者。
    3. 三、有其他因素影響各契約之交易或結算者。
  2. 最後交易日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順延者,原定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得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且盤後交易時段得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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