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因應證券市場暫停交易之處理措施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依其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公告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時,本公司得宣布以該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暫停交易。
  2. 前項暫停交易,每次暫停期間為一個營業日以上,三個營業日以下,必要時得持續暫停。
  3. 暫停交易期間內,本公司停止接受買賣申報,暫停交易前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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