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因應證券市場暫停交易之處理措施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依其系統故障或中斷處理措施宣布暫停交易時,如其宣布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八時四十五分前,本公司得宣布以上市或上櫃股價指數、股票、受益憑證為標的之期貨交易契約暫停交易;如其宣布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八時四十五分後,則契約仍繼續交易,惟必要時,本公司得依當時狀況宣布暫停交易,並於次一營業日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2. 暫停交易期間內,本公司停止接受買賣申報及變更,但期貨商得就暫停交易前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申請撤銷或減少申報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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