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及中斷之處理措施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經本公司宣布暫停交易之期貨交易契約,如能於該交易時段收盤前二十五分鐘排除暫停交易之原因者,本公司即宣布該期貨交易契約恢復交易;否則宣布該期貨交易契約停止交易。
  2. 前項經本公司宣布暫停交易者,以其各到期契約收盤時間最早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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