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鉅額交易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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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交易買賣申報數量,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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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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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匯率類、黃金類期貨及客製化期貨同一契約每筆最低買賣申報數量達五十個契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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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同一契約每筆最低買賣申報數量達一百個契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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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二目以外之期貨同一契約每筆最低買賣申報數量達二百個契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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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擇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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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匯率類及黃金選擇權同一契約每筆最低買賣申報數量達一百個契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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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同一契約每筆最低買賣申報數量達二百個契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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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二目以外之選擇權同一契約每筆最低買賣申報數量達四百個契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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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一款第三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三目適用之契約,由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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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交易之買賣申報價格升降單位,除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採最低報價級距之最小升降單位外,同各該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最小升降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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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交易之買賣價格範圍,同各該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每日漲跌幅度或最大漲跌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