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鉅額交易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逐筆撮合之鉅額交易,期貨商申請變更買賣申報時,應先撤銷原買賣申報後,重新申報之。
  2. 議價申報之鉅額交易,其買賣申報於本公司確認成交前,得申請撤銷。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