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鉅額交易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逐筆撮合之鉅額交易,其買賣申報限與同為逐筆撮合之鉅額交易買賣申報撮合,且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1. 一、單式買賣申報,以限價之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2. 二、組合式買賣申報,成交之相對方所申報契約、價格、數量須完全相符,並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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