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鉅額交易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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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價申報之鉅額交易,買方與賣方議定價格後,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買賣申報,並經本公司檢核確認後始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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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方與賣方交易人同屬一期貨商者,該期貨商應先向本公司登錄申報代號、期貨商代號、期貨交易契約代號、價格、數量,後申報個別交易人帳號、買賣委託書編號、期貨交易契約買賣別、買賣數量、買賣價格及其他應申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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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方與賣方交易人分屬不同期貨商者,應指定一代表期貨商先向本公司登錄申報代號、期貨商代號、期貨交易契約代號、價格、數量,後由各期貨商分別申報個別交易人帳號、買賣委託書編號、期貨交易契約買賣別、買賣數量、買賣價格及其他應申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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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買賣申報未於登錄後十分鐘內完成者,該買賣申報即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