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經營自營業務從事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之未沖銷部位,除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外,應於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沖銷之。
  2. 經前項方式仍未於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沖銷之部位,倘未能於當日規定時限前補足保證金至該期貨契約之原始保證金者,應於次一一般交易時段執行沖銷直至部位全數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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