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1. 一、期貨商於受理開戶時,應先與委託人訂立受託契約,載明開戶日期、委託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期貨商與委託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並認定以本規則、有關公告及期貨商受託契約準則為其契約之一部分。
    2. 二、委託人除下列情形外,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辦理開戶並於營業場所當場簽名或蓋章。
      1. (一)委託人向期貨商申請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者。
      2. (二)委託人採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者。
    3. 三、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受託契約上簽名或蓋章,並出具授權書。
    4. 四、期貨商應對委託人編列開戶帳號。
    5. 五、委託人於簽訂受託契約時,應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憑同式印鑑或簽名辦理期貨交易相關手續。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臺代理人及保管機構為同一人者,得以該保管機構之代理開戶暨交割專用章為其留存印鑑。
    6. 六、期貨商於受理開戶時,委託人應檢附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辨識身分之必要文件。
  2. 期貨商接受委託人申請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及受理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作業,其應行注意事項由本公司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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