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接受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保管機構代理委任人辦理開戶時,其帳戶名稱應載明委任人及受任人,並簽訂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開戶暨受託契約,同時約定以保管機構為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代理人,另應檢具下列文件:
    1. 一、委任人、受任人及保管機構所簽訂之全權委託三方權義協定書影本。但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七條第七項規定得以律師出具之中文法律意見書替代三方權義協定書者,從其規定。
    2. 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委任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委任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附上開通知單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三、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受任人及保管機構,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暨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四、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其他執行交易之業務員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受任人對該等人員出具之授權書正本。
    5. 五、國外專業機構投資人依「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七條第十項規定,申請將原自行交易之期貨交易帳戶轉換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帳戶,或原自行交易之期貨交易帳戶轉換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帳戶後回復為自行交易之期貨交易帳戶者,其指示函。
  2. 前項新開立之期貨交易帳戶,期貨商應就其填寫事項詳予核對有無錯誤遺漏,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並將開戶資料及帳號鍵入本公司電腦檔案,不得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其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其他執行交易之業務員事後變更時,非經更新第一項第四款所列之文件,不得接受其委託從事期貨交易。
  3.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委任人為數人共同委任同一期貨經理事業者,應依本公司「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規定,檢具相關書件,辦理身分登記後,始得從事期貨交易。
  4.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委任人為數人共同委任同一期貨經理事業者,依第一項第二款提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每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本公司依「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發給之共同委任身分編號文件。依第二項鍵入本公司電腦檔案之開戶資料,其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本公司依「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編配之共同委任身分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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