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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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或代表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並填具委託之證明文件,送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時,應由變更後之代理人或代表人重新填具委託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之證明文件,並送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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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委託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之證明文件之表格,應依財政部所定表格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