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應依「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規定,檢具相關書件,辦理身分登記後,始得從事國內期貨交易。
  2.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委託已向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之境外外國期貨商,經由綜合帳戶從事國內期貨交易者,亦應依「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規定,檢具相關書件,辦理身分登記後,始得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但經由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之綜合帳戶從事國內期貨交易者,不在此限。
  3.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第一項或第二項登記時,應檢具申請書,並備齊下列文件:
    1. 一、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2. 二、符合本規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3. 三、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規定之其他文件。
  4. 已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辦理完成身分登記取具投資國內證券資格者,免辦理第一項或第二項身分登記手續。
  5.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依規定辦理身分登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予登記:
    1. 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2. 二、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
    3. 三、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情節重大。
    4. 四、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證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註銷登記。
  6.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經登記後,如發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不予登記。已登記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登記,並通知已辦理開戶之期貨商,應立即停止收受其委託單。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委託單,不在此限。期貨商於該帳戶之債權債務結清後,應立即予以銷戶。
  7. 第二項但書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由境外外國期貨商、境外外國期貨商之國內代理人或受理開立綜合帳戶之期貨商向本公司申報其中、英文名稱、身分別、成立或出生日期及國別或地區等資料內容後,始得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本公司於必要時,得要求提出說明或辦理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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