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符合本公司所訂財務標準者始得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經由綜合帳戶從事國內期貨交易。
  2. 開立綜合帳戶之境外外國期貨商不得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外之人經由綜合帳戶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亦不得使用綜合帳戶自行買賣。
  3. 第一項規定,於期貨商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準用之。
  4. 第一項財務標準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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