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接受委託人辦理開戶時,應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於作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後,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存執。
  2. 期貨商應提供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及載明其與委託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說明文件,除委託人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或委託人經開戶經辦人員當面確認身分並經其出具聲明書接受以電子化方式辦理說明作業外,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委託人詳盡說明(含保證金追繳方式及得代為沖銷之約定),並經委託人出具聲明書確認已受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後,始得簽訂受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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