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於每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依成交紀錄辦理登錄,並按結算會員別編製「期貨交易部位明細表」及「結算保證金餘額明細表」,以確認結算會員當日之部位結構、數額及保證金收付金額。
  2. 前項「期貨交易部位明細表」併計每日開盤前轉入本公司之國際合作商品到期交割部位。
  3. 第一項「結算保證金餘額明細表」中,每一交易帳戶內之契約,除本公司規定之指定部位組合、期貨契約價差部位組合及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外,應按契約總數計算保證金;不同交易帳戶之契約間,除期貨自營商外,不得逕行沖抵。
  4. 前項期貨契約價差部位組合,於綜合帳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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